符合《条例(2016版)》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怀孕后生育前提出申请的,应予受理。生育后提出申请的,须按规定缴清社会抚养费后才予受理。
再生育审批的具体实施,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