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管理与使用,帮助高校毕业生丰富工作经验、提高就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4号)和《湖南省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湘人发〔2007〕19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和条件
领取见习补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湖南籍高校毕业生;
(2)在经市州以上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挂牌的见习基地进行就业见习;
(3)见习单位发放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
第三条 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见习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 补贴方式
见习补贴采取先发后补的方式。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先发给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再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按季对见习单位给予补助。见习单位安排见习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参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放额外补贴。
第五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见习补贴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见习单位按季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局申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时填报《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审批表》,并同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见习补贴申请报告;
(2)参加见习高校毕业生名册及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经本人签字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支付明细表;
(4)录有参加就业见习单位、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毕业证编码、就业失业登记证编码、见习起止时间等信息的电子文档;
(5)见习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6)见习基地认定书复印件。
第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局在接到见习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最长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就业服务局将拟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见习单位、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毕业证编码、就业失业登记证编码、见习起止时间等信息在当地劳动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同时公布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公示期满无举报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审核材料转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公示期间有举报的,经查实后,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理。
同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局转来的补贴材料进行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见习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局。
第八条 提前结束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其生活补贴按实际见习时间计算核发。
第九条 就业见习补贴要严格按照程序申领和拨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资金申报、拨付、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见习单位要建立补贴台帐和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按季度报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局,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局再按要求上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