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岳政办发〔2006〕1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四、关键词:残疾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