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如果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则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因此,该设备的折旧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