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中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需要安全报告的问题咨询
来信人: 毛理
来信时间: 2024-04-15 12:23:21
内容:

您好:

想了解一下,在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过程中,被告知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需要提供房屋质量安全报告,对此有两个问题想要咨询一下:

1.此房屋本质上为我们家的住宅,只是因为申请营业执照,需要经营性用房,才以此住宅进行申请,实际上不进行任何生产制造活动,且主要为线上电商,线下不对外营业,这个房屋质量安全报告是否一定需要?

2.政务办理网站中,并没有明确显示,需要此项报告,请问这个报告是根据哪个会议文件(或者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人出具的?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君山区人民政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4-04-18 09:53:58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中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需要安全报告的问题咨询》的留言已收悉,转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现回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5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居民自建房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将居民自建房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提交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属于租赁的,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还应当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应当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包含具体地址、权属主体的场所证明。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和其他规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第九条“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居民自建房应当符合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标准,并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从事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与经营业态要求相符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根据经营业态要求改(扩)建、重建后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根据你的情况,房屋是自己的住宅,主要为线上电商,不是从事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则无需出具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只需提交不动产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证明即可。如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则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包含具体地址、权属主体的场所证明即可。第二个问题,这个文件就是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5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居民自建房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市监注〔2023〕23 号),除了从事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文件并没有规定都需要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以上为你咨询问题的全部回复,如仍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来人来电咨询(君山区市场监管局204室,联系电话:0730-8177653,13575033578);如窗口继续不给办理营业执照可出示该文件,感谢对我区营商环境持续关注。

  君山区12345公众服务热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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