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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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民办教师的养老保险 |
来信人: | 刘老师 |
来信时间: | 2010-11-22 21:34:13 |
内容: | 国家、省已出台法律、法规,民办学校是事业单位,为何岳阳市不落实湖南省2008年1号文件?为何岳阳市不关心民办教师,使他们依法享受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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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教体局 |
回复时间: | 2010-12-06 16:23:00 |
回复内容: | 关于市长信箱群众反映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问题信访件的回复 市长信箱: 我局于2010年12月1日收到你处转来的关于“民办学校教师的养老保险”的来信,接此信后,局领导高度重视,并迅速责成相关职能科室督办此事。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来信中提到民办学校是事业单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湘政发[2008]1号)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该《决定》颁发后,省政府和省教育厅还没有下发相关实施意见,还没有真正落实民办事业单位政策,具有国家规定任职资格的民办学校教师,还不能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中单位缴费部分完全由民办学校承担。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领导讲话和会议精神,相信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问题应该很快会得到解决,省市正式文件下达有关政策规定后,我们一定遵照上级精神,切实维护广大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