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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退役军人待业生活补助费 |
来信人: | 李强 |
来信时间: | 2010-09-02 22:55:17 |
内容: | 尊敬的黄兰香市长:
我们是2008年退伍的士兵,于今年经岳阳楼区民政局安置就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退伍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九条:对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我们向楼区民政局要求我们的正当权益时,遭到民政部门的拒绝。请黄市长体谅一批曾为国家默默奉献青春的普通士兵地冒昧打扰,为退伍士兵们追回我们应得的权益!谢谢!
2008年退伍士兵
201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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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
回复时间: | 2010-12-06 10:02:00 |
回复内容: | 李强您好: 我们己收到您反应关于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问题的信件,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关于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发放,1998年,区政府专门下发了有关文件,文件规定: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按我区最低生活水平标准发放6个月的生活补助,生活补助发放与安置手续的办理同期进行。近年来,我区每年应安置的城镇退伍军人200多人,安置任务重、安置压力大,但区委、区政府对安置工作非常重视,每年的安置任务完成较好,而且由区级财政负担的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以及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到位也及时。 2007年,区委、区政府考虑到区级财政困难,对我区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的发放作了新的规定:对自愿自谋职业,实行货币安置的;安置进企业的;调整到其他县(市)、区安置的城镇退伍军人按规定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带编安置进事业单位的退伍军人的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暂停发放,结余资金用于补充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的不足。此举得到广大退伍军人的一致认可和拥护。 目前,2008年度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工作已告一段落,还有及个别未来领取的要等到明年3月份同2009年度城镇退伍军人一同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