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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中院对刘练兵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维持原判
4月2日,岳阳中院对以刘练兵为首要分子的涉恶犯罪集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罪
一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至2018年,刘练兵组织、邀集多人,逐步形成了以其为主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或为谋取不法利益,或为逞强斗狠,或为一己私利,以暴力、威胁、恐吓为手段,先后在华容县章华镇、操军镇、东山镇实施了一系列的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王峰、陶炎龙、彭光、刘志云以及荣德良、彭强、张志强、陈拥军、杨学农、张建军、解智斌、杨振祥、赵锋、姚梦索、付健分别实施或参与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当地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 刘练兵等16人涉恶案件一审庭审现场
2018年12月20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首要分子刘练兵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其他1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相应刑罚,并处罚金。刘练兵等其中5人提出上诉。
岳阳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如上判决。
湘阴法院当庭宣判周万元等3人涉恶案件
4月4日,湘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受理的首例涉恶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三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周万元有期徒刑六年;以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继禹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曹学军有期徒刑一年。
△ 案件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周万元、曹学军、刘继禹与同案人周某、孙某某及其叫来的另一男子(三人均在逃)经常纠集在一起,携带刀、棍等凶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索要债务,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周万元以其与湘阴县某建材公司法人代表戴某某有经济纠纷为由,四次对某建材公司财物进行占用、打砸,其中一次对戴某某实施暴力殴打,后纠集曹学军、刘继禹、周某等人对戴某某实施非法拘禁,以暴力索取债务。周万元和刘继禹等人还暴力阻挠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 案件庭审现场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万元等三人邀集、指挥或伙同他人,携带管制刀具和棍棒等凶器,暴力索取债务,非法剥夺戴某某人身自由;暴力阻挠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多次任意毁损、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已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法院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量刑情节后,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岳阳楼区法院一审宣判董磊等3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
4月2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董磊及另两名被告人(两人犯罪时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董磊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其余两人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董磊等人无正当职业,经常纠集在一起,逞强耍横,受人雇佣,帮人出头,从中获取非法报酬,逐渐形成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在岳阳楼区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行为,共造成5人轻伤,严重扰乱了中心城区经济、生活秩序。
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岳阳楼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岳阳楼区法院一审宣判侯冲等5人寻衅滋事案
3月29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侯冲、兰阳翦等5人寻衅滋事案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侯冲等5人一年五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
2016年1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侯冲、兰阳翦、刘庆、周宇和赵某(在逃)等人以租住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电业局家属区作为聚集地点,纠集在一起,逐渐形成以侯冲为主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他们受人雇佣帮人“了难”、随意持械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共寻衅滋事3次,共致5人轻微伤。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岳阳楼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岳阳楼区法院一审宣判姚思洋抢劫案
3月29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姚思洋犯抢劫罪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姚思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自2018年5月至6月,以高级经理“陈花香”为首的恶势力传销团伙,为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维系非法传销组织的发展,通过QQ、微信等互联网通讯软件,以交友、谈恋爱为由,将被害人骗至陈某超(另案处理)负责的传销窝点。之后采取上课“洗脑”、殴打、暴力威胁等手段,以推销所谓的商品为名,迫使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之后抢走被害人财物,严重危害了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扰乱了社区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姚思洋作为该窝点成员之一,共参与抢劫3次,抢得被害人周某、王某、胡某三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2638.88元、手机3部(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424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思洋以推销所谓的商品为名,结伙采取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多次抢劫。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姚思洋在抢劫共同故意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姚思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