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卫生许可审批机关告知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要求,一次性告知下列事
项:
(一)申请人在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的 60 天内,
应当完善下列材料,在审批机关现场核查时提供给卫生监督员。
1. 经营单位总体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2. 卫生管理制度和单位指定的卫生管理员及其基本信息;
3. 从业人员名单及其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4. 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出具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选
址和设计预防性卫生审查《卫生监督意见书》;
5.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按国家卫生标准全项目检测的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或者卫生评价报告;
6.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自查结果。
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还应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未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小理发店不需提供选址和设计
预防性卫生审查《卫生监督意见书》。
(二)未达到下列卫生许可基本条件时,不得营业。
1. 取得选址和设计预防性卫生审查《卫生监督意见书》(未
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小理发店除外);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3. 设置顾客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病媒生物防
控设施和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并能正常运转;
4. 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开展卫生检测或评价,且检测或评
价结果为合格;
5. 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取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且检测或评价结果为合格;
6.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估关键项目为合格。
(三)申请人应根据本人申请的公共场所项目,认真阅读该
类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附清单),阅读《公共场
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按照
规定建立和完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落实选址、设计、施工、经
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不得违法经营。
(四)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卫生许
可,收回已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并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申请人
诚信档案的失信记录,通报其他部门。申请人以后申请卫生行政
审批事项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
处。
1. 实际经营项目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
2. 在未达到卫生许可基本条件情况下营业的;
3. 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不提供承诺的审批材料
的;
4. 提交的审批材料不符合要求,责令限期(原则上 7 天内)
提交,逾期仍未交齐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5.其他承诺未履行,责令限期(原则上 7 天内)改正,拒绝
改正或逾期仍未改正的。
(五)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证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假材料,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该行政许可。
二、申请人承诺
本人(单位)认真阅读和知晓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机关
的告知,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对告知内容已经全面知晓和完全理解,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如违反承诺,同意撤销卫生许可决定;
(二)承诺在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前,不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三)承诺在经营中遵守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承诺接受执法检查,如有违法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五)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所作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注: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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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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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或者卫生评价报告 |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3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二、对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的公共场所,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 4.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湘卫监督发〔2019〕1号)。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度。从2018年12月1日起,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
行政法规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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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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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3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二、对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的公共场所,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 4.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湘卫监督发〔2019〕1号)。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度。从2018年12月1日起,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
行政法规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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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