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23-15009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委托市州交通运输局实施相关行政处罚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提升高速公路运营服务水平,我厅决定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承担6项行政处罚事项委托市州交通运输局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行政处罚;
(二)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行政处罚;
(三)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行政处罚;
(四)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行政处罚;
(五)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行政处罚;
(六)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行政处罚。
二、委托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市州交通运输局以省交通运输厅的名义,对委托事项中所列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对市州交通运输局在委托事项及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委托期限
本通知确定的委托事项实施期限自2023年7月17日至 2024年7月16日止。
四、工作要求
(一)市州交通运输局在委托事项及权限内,以省交通运输厅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市州交通运输局超越委托事项及权限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市州交通运输局自行承担。
(二)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好对执法案件的整理、归档和保存。同时,接受省交通运输厅的监督、指导和检查,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相关工作。
(三)省交通运输厅将不定期对市州交通运输局实施的委托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执法案卷,如发现市州交通运输局存在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或者撤销;情节严重的,省交通运输厅可以暂停或者终止委托。
(四)省交通运输厅和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当通过单位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本通知和委托协议,省交通运输厅和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将委托协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附件:1.行政执法委托协议范本
2.委托市州交通运输局实施的6项行政处罚事项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7月12日
附件1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委托单位: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法定代表人:马捷 厅长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199号
受委托单位: 市(州)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委托方决定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承担6项行政处罚事项委托市州交通运输局实施。
一、委托事项
(一)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行政处罚;
(二)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行政处罚;
(三)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行政处罚;
(四)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行政处罚;
(五)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行政处罚;
(六)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行政处罚。
二、委托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对委托事项中所列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在委托事项及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委托期限
本通知确定的委托事项实施期限自2023年7月17日起至2024年7月16日止。
四、法律责任
(一)受委托方在委托事项及权限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受委托方超越委托事项及权限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方自行承担。
(二)受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好对执法案件的整理、归档和保存。同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指导和检查,配合委托方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委托方将不定期对受委托方实施的委托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相关执法案卷,如发现受委托方存在违法或不适当的执法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或者撤销;情节严重的,委托方可以暂停或者终止委托。
(四)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通过单位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本通知和委托协议,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将委托协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其他
本协议一式四份,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受委托方:市(州)交通运输局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委托市州交通运输局实施的6项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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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实施依据 |
1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实施依据 |
3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实施依据 |
5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实施依据 |
6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