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市财政政策、改革方案,指导全市财政工作;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2)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规章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制度及办法。
(3)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代编全市财政收支预算,汇总全市财政总决算;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市本级、全市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总决算。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制订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财政体制改革。
(4)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罚没收入。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5)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牵头拟订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
(6)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调整政策,反馈政策执行情况,及时提出调整建议。研究制定市级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权限,办理申报地方税收减免的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地方关税管理的有关工作。
(7)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执法执勤公务用车的编制、配置、处理管理。
(8)负责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职责,编制全市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报告。负责牵头编制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情况报告。
(9)负责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10)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11)贯彻执行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防范财政风险。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承担财税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具体工作。承担地方政府债务核查、监督等相关职责。
(12)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的制度,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13)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14)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